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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10643号“不FAST ROCK CLIMBING GY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18:22关于第63410643号“不FAST ROCK CLIMBING
GY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146号
申请人:厦门岩力康体育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权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10643号“不FAST ROCK CLIMBING GY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20260号、第47669818号、第45501824号、国际注册第1062856A号、第148302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另,鉴于申请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已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其余引证商标已注册或初步审定,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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