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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7332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18:14关于第6407332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915号
申请人:广州赛尔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博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3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24045号、第63758116号、第11279280号、第783324号、第28224073号、第99700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异议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尚处于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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