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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58538号“传圣网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05:59关于第51658538号“传圣网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5105号重审第0000002128号
申请人:北京泰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55105号《关于第51658538号“传圣网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81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816100号“圣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根据引证商标目前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的流程状态检索结果,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通常情况下不会与本案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被诉决定依据的事实在诉讼中新提交,被诉决定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新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6日公布的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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