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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2476号“彩虹树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0:05:45关于第63962476号“彩虹树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485号
申请人:上海最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2476号“彩虹树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43343号“彩虹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336166号“彩虹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休养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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