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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082725号“巨大JU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3:42关于第8082725号“巨大JUD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贡御庄滋补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甄剑华
申请人因第8082725号“巨大JU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352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2018年09月15日至2021年09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1703、1704类似群组商品上,目前就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具体表现为塑料制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3、撤三决定书;4、产品图片;5、销售发票、采购合同;6、工作场所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树脂(半成品);帆布水龙带;贮气囊;有机玻璃;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非纺织用塑料纤维商品上。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合成树脂(半成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4月23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合成树脂(半成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宏泰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体现为扎带、尼龙扎带、缠绕管、电缆固定头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并非复审商品。证据6工作场所图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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