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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872346号“SPESO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3:33关于第26872346号“SPESO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前海环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72346号“SPES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321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冰淇淋”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冰淇淋”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不应被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伊利集团大事记及相关使用证据;2、公司年报、半年报剪页等。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小吃用冰;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食用冰;(加入饮料用的)冰块;天然或人造冰;果汁刨冰;冰淇淋粉;冰糕商品上。
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冰淇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4月27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1、2绝大多数为“伊利”商标的宣传使用及知名度证据,尚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SPESOO”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冰淇淋”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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