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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404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3:26关于第488404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53098号重审第0000001325号
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53098号《关于第488404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50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第26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在原审判决后,第135942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本院虽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微软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82期《商标公告》)。
第11113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55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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