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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56386号“TELEGRAM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2:10关于第61456386号“TELEGRAM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85号
申请人:伯纳家族酒庄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6386号“TELEGRAM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15945号“电报Telegramme”商标、第17671903号“电邮Telegram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情况介绍、引证商标相关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销复审案件诉讼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TELEGRAMME/ Telegramme”,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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