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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74368号“可耐金KENAIJ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42:02关于第62674368号“可耐金KENAIJ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89号
申请人:新疆可耐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4368号“可耐金KENAI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4309号图形商标、第567579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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