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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2432号“WKZN 沃克智能 WO KE INTELLIG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8:06关于第64512432号“WKZN 沃克智能 WO KE
INTELLIG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538号
申请人:宿迁沃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2432号“WKZN 沃克智能 WO KE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72961号、第6480719号、第7371081号、第11653389号、第16786780号、第25403748号、第393883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网站、百度地图检索公司地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沃克”,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沃克”,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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