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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3305号“乐分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4:55关于第64653305号“乐分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279号
申请人:乐分保(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襄阳市许春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3305号“乐分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字号,作为商标使用在产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乐分保”构成,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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