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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181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5:02关于第654181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09号
申请人:佛山市追峰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8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40598号图形商标、第13167683号“CR”商标、第28352703号图形商标、第20590841号“莱缤路LYBEERO S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吊销有五年时间,引证商标二已不具有进入市场流通的可能性,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购销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被吊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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