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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11525号“威舍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3:30关于第43611525号“威舍W”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719号
申请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东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对第43611525号“威舍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72128号“W HOTELS”商标、第6956614号“W HOTELS”商标、第8031423号“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与第43类服务无关,其申请争议商标难谓正当,且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已注销。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W酒店百度百科信息、官方网页截图及酒店目录;
2、申请人“W”系列商标在中国部分注册信息及商标列表;
3、在中国部分W酒店照片;
4、W商标的部分宣传材料;
5、中国W酒店客房销售数据和营销费用统计;
6、W酒店官方网站来自中国用户的点击量统计;
7、中国W酒店获奖情况统计;
8、关于W系列商标的裁定、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1年10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英文字母“W”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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