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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69312号“CREED奎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3:18关于第60769312号“CREED奎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49号
申请人:米高梅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69312号“CREED奎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1523号“CR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影片“CREED奎迪”的介绍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奎迪”及其对应的英文“CREED”构成,其中,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和呼叫方面完全相同,故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磁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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