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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4533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54:57关于第6324533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41号
申请人:上海市曹鹏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4533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28018号图形商标、第11939791号图形商标、第47835476号“中广核 CGN及图”商标、第47737513号“CGN及图”商标、第24837965号“中广核 CG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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