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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20403号“蒂柯尼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54:50关于第63920403号“蒂柯尼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83号
申请人:鑫顺发铝业科技(佛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20403号“蒂柯尼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虽然含有外国地名“尼斯”,但其与汉字“蒂柯”组合,具有区分于地名的含义,不会使公众发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蒂柯尼斯”表现为普通印刷字体,其中“尼斯”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蒂柯”与“尼斯”组合,并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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