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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88070号“GEOOF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8:38关于第60788070号“GEOOF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916号
申请人:福昕鲲鹏(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88070号“GEOOF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中国国家版式文档标准OFD的创始成员和核心成员之一。申请商标由“Geo”和“OFD”构成,其中“Geo”代表全球,表现申请人全球化经营的愿景。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OFD”品牌为申请人重点打造的企业品牌,已在包括35类别在内的多个类别上成功注册。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运维服务业务发展历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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