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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05425号“祝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8:30关于第50405425号“祝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9101号重审第0000001371号
申请人:巨亚其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09101号《关于第50405425号“祝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4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依法撤销,故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0676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已于2022年10月13日刊登撤销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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