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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34333号“惊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7:57关于第40734333号“惊虹”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15号
申请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40734333号“惊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5384号“彩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8876号“彩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0589号“彩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25100号“彩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31163号“彩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属性、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不具有区分能力,不便于识别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来源。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介绍、引证商标注册证、关于“彩虹”商标知名度的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干朽真菌制剂;灭微生物剂;除草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治小麦黑穗病的化学制剂;治小麦枯萎病的化学制剂;杀螨剂;杀虫剂;农业用杀菌剂”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5月28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45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灭蚊药片;杀虫剂;蚊香;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均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
一、争议商标由中文“惊虹”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彩虹”首字不同,在整体呼叫及含义均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杀虫剂等商品上也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属性等产生误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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