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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013338号“维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7:49关于第42013338号“维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49号
申请人:维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维尼(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42013338号“维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5213号“维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3290号“维益WEI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82088号“维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27451号“维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49534号“维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4507号“RI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82083号“RI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02487号“RI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067735号“RI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067737号“RI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93556号“维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58579号“维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293246号“维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327450号“维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3349535号“维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1965966号“维益爱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121631号“RI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072117号“RI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687192号“MRS RICH'S FAMILY RECI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064943号“RI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102486号“RI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2293206号“RI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3067734号“RIC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 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RICH’S”、“维益”等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七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维益”系列商标就已广泛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维益”系列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维益”是申请人的中文商号,在世界范围内被称为“RICH”。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中文商号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5、鉴于申请人的“维益”、“RICH’S”系列在先商标已在食品行业获得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其注册和使用在腌制水果、黄油、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或者来源等特点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6、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出自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显著性,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机制,最终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从而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的抄袭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维益”系列商标在中国包括第29类在内的商标列表及商标档案;
2、关于维益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媒体报道;
3、维益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的部分子公司和办事处的注册信息、行业内所获得的荣誉;
4、1995-2017年的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销售数据及其他相关商业文件;
5、维益食品有限公司宣传手册、彩页及海报、产品包装、礼品、纪念品;
6、维益食品有限公司相关杂志、报纸和刊物上的报道和广告、所举办及参加的展会等活动的相关资料;
7、授权协议、国家图书馆检索文献结果复印件;
8、维益及其RICH’S系列商标的网页公证结果、上海沃德爱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及武汉市阡吉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9、申请人部分商标档案信息、被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的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档案;
10、在先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三、七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知名度,不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3、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差别巨大,未侵犯申请人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被申请人为满足企业正常的发展经营需要,不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5、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其注册并不具有欺骗性和不良影响,不会引起公众误认。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主要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人造黄油、腌制水果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二十至二十三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水果罐头、奶制品、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九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1、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争议商标为汉字“维艺”,与引证商标六至十、十七、十八、二十至二十三“RICH’S”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维艺”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至十六主要认读的汉字“维益”、“维益爱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至十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黄油、腌制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 十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面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黄油、腌制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十六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奶为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十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十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中“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维艺”与申请人“维益”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所称的在先商号权。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5、《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充分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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