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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2548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7:31关于第2042548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04号
申请人:星电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北天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20425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2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达3000多件,明显缺乏实际使用意图,超出了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囤积商标的恶意十分明显,且其中多件商标系复制、抄袭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明显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及相关介绍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麦克风、摄像机、测量用链、光学玻璃”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零件和组合部件、开关、断路器、电离合器、话筒、头戴耳机、液晶显示器”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000多件商标,其中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特斯拉”、“王者荣耀”、“BOSHC”、“乐百士”、“恋上达芙妮”、“百伦迪奥”、“欧莱诗雅LORECIAL”、“啃德鸡”、“SeAH”、“世亚制钢”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而被宣告无效。另外,已有部分商标的转让申请因“商标数量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涉嫌囤积商标转让牟利,具有不良影响”,已被不予核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麦克风、摄像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话筒、头戴耳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如前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难谓巧合。并且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0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特斯拉”、“王者荣耀”、“BOSHC”、“乐百士”、“恋上达芙妮”、“百伦迪奥”、“欧莱诗雅LORECIAL”、“啃德鸡”、“SeAH”、“世亚制钢”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者转让申请已被因为“涉嫌囤积商标转让牟利,具有不良影响”而被驳回。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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