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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24145号“加菲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7:01关于第15824145号“加菲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90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亿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24145号“加菲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063号决定,于2022年6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经销协议、销售清单、产品照片、货物托运单及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蚊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杀虫剂;杀寄生虫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昆虫剂;灭幼虫剂;蒽油(杀寄生虫用);蚊香;驱昆虫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未在第5类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5类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有效使用的证据,申请人未提出相反证据。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调取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供的证据,并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6以U盘形式):1、商标授权书、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图、防伪证明、条形码;2、出库单、送货单、销售单、托运单、销售单价、发票、加工账单、收据、印刷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3、产品检验报告、经销协议;4、微信截图、电商销售网页截图;5、产品及外包装、仓库视频图片、名片;6、产品包装设计手稿、效果图;7、产品包装实物。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这些证据大部分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证据相同,其中不同的证据有(以复印件形式):8、产品包装设计相关微信聊天记录;9、2018年3月14日出库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以“临沂浩宇日化商行”、“临沂千烨化妆品厂”等为关键词进行查询,未发现上述主体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显示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或缺乏主体关联关系证明,或无付款凭证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时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注册,2016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杀寄生虫剂、蚊香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6年1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商标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情况,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图非复审商标商业使用证据,条形码为自制证据,其与防伪证明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5-9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显示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无相关证据证明所涉主体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难以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于指定期间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销售。证据4微信截图、电商销售网页截图为未经公证的互联网页,或显示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在案无有效证据证明所涉产品出自被申请人或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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