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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877206号“海特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6:54关于第13877206号“海特葆”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珍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口海葆众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77206号“海特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985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8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连续使用中,没有停止使用。鉴于复审商标对申请人意义重大,关乎申请人及商标实际使用人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14日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广告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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