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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000699号“MULTIFRES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6:45关于第27000699号“MULTIFRESH”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88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慕特维施科技(沧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00699号“MULTIFRES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53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参展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授权人在2018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包装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塑料封口用电动装置(包装用);食品包装机;装填机;包装机;工业用封口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注册,在“饮料加气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制氧、制氮设备;生产二氧化碳设备;真空泵(机器);空气压缩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不予认可并请求质证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朗锐包装技术(沧州)有限公司(以下称朗锐公司)使用,朗锐公司将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销售使用。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授权使用证据;
2、复审商标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
3、复审商标的线下展会及线上网站宣传使用证据;
4、复审商标的名片设计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铂锐软件(沧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食品包装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慕特维施科技(沧州)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目前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于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将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授权朗锐公司进行使用,被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1日至2024年07月20日将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授权朗锐公司进行使用。证据2的《购销合同》及发票显示朗锐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30日、2021年06月18日向邢台金沙河面业有限公司、华兴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了柔性预制袋包装机商品及配套设施,相关产品图片上显示了复审商标。证据3朗锐公司的网站上对复审商标的柔性预制袋包装机商品进行了宣传并刊登了复审商标柔性预制袋包装机商品于2021年上海国际加工包装展览会进行展示的新闻。证据3中朗锐公司的参展合同及发票、展会图片亦显示其参加了2021年上海国际加工包装展览会并展示了复审商标的柔性预制袋包装机商品。证据4的名片设计资料属于被申请人的自制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3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柔性预制袋包装机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柔性预制袋包装机商品功能用途相类似的“塑料封口用电动装置(包装用);食品包装机;装填机;包装机;工业用封口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饮料加气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制氧、制氮设备;生产二氧化碳设备;真空泵(机器);空气压缩机”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饮料加气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制氧、制氮设备;生产二氧化碳设备;真空泵(机器);空气压缩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塑料封口用电动装置(包装用)、食品包装机、装填机、包装机、工业用封口机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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