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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97924号“阳明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1:00关于第61997924号“阳明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406号
申请人:广东江南瑞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但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97924号“阳明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7811号“阳明文具”商标、第24008603号“阳明的故事 A STORY OF YANGMING”商标、第33092824号“阳明书画院”商标、第56935218号“阳明心学大讲堂”商标、第22197594号“阳明堂”商标、第57346738号“明阳MINGYANG及图”商标、第55831592号“明阳”商标、第23082312号“明阳MINGYANG及图”商标、第42100179号“阳明心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超出宽展期,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影集、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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