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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18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1:15关于第631318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420号
申请人:金装里(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1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3947号“JZZS及图”商标、第22555766号“红装装饰 HONG ZHUANG Z”商标、第7014965号“Z及图”商标、第14492578号“德助 Z及图”商标、第62126282号图形商标、第31328457号“德助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注销。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于2019年12月13日注销,经查询,并无相关引证商标变更、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该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山开采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建筑信息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矿山开采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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