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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1390号“疏尾miceas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0:37关于第63811390号“疏尾miceas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00号
申请人:伊达生物科技(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1390号“疏尾micea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06929号“Micea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为避免与引证商标出现重叠,申请人愿意放弃“视听教学仪器”商品或将其换成“量具”商品。申请人可以放弃申请商标英文部分“miceasy”。申请人愿意将申请商标中的“miceasy”更改为“mice easy”。申请人愿重新提出商品类别及项目的申请并补交相关文件和费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即使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miceasy”部分的商标专用权,但在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时,相关公众无从知晓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组成部分是否放弃了商标专用权,仍易将申请商标进行整体认读。因此,仍应将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
鉴于申请人放弃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请求不明确,故我局仍对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试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更改申请商标名称、商品名称以及重新提出商品类别与项目的主张,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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