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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240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4:40关于第641240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63号
申请人:加拿大西北区政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4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1488号图形商标、第G1063640号图形商标、第G1064888号图形商标、第G111681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截图、引证商标二至四撤三受理通知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刚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真珠宝和人造珠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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