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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63084号“过年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4:52关于第64863084号“过年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56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朝胜养猪场
委托代理人:重庆纵贯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63084号“过年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独创的纯文字商标,完全能发挥商标应有的区分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申请人养殖场的现场照片以及销售转账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过年猪”,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动物养殖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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