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688801号“打包搬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20:03关于第64688801号“打包搬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09号
申请人:北京蓝海飞豹搬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88801号“打包搬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与使用,具有了一定的显著识别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应受到保护和肯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店铺首页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打包搬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4774166号“易可美 ECHO BEAU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