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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51701号“豪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1:17关于第59851701号“豪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958号
申请人:湖州豪庭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1701号“豪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29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木地板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瓷砖;大理石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瓷砖;大理石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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