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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44561号“LUNA MAKE UP P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0:11关于第61044561号“LUNA MAKE UP P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36号
申请人:露娜香水及化妆品工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跃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4561号“LUNA MAKE UP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37441号“Lunaenglish”商标、第28264653号“luna jersey”商标、第43105647号“LUNA EARTH及图”商标、第47801975号“陆纳luna”商标、第48672519号“luna STUDIO”商标、第49234234号“LUNA EARTH及图”商标、第50368453号“璐娜luna STUDIO”商标、第56244124号“Lunamed”商标、第30729345号“Lunaeducation”商标、第50382662号“luna STUDIO”商标、第44599495号“LUUNA”商标、第43318809号“LUNA Co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查决定初步审定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商标所有人对于我局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提出了分割申请,分割后注册号为48672519A(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
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五、六、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九至十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九至十二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九至十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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