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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231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0:05关于第537231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12号
申请人:瑞伟安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231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72960号图形商标、第32982424号“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PANZHIHUA GANGCHENG GROUP CO.,LTD及图”商标、第19607631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3740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及知名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计算机用接口;用于监控、优化和调节存储的能量在无线连接的电池装置之间的储存和释放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具有移动应用程序性质的可下载软件(用于监视车辆的电荷和状态以及车辆的远程控制);微处理器;计算机监视器;无线电发射器;无线电接收器;电子信号发射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电子导航和定位用设备和仪器;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和蜂窝通信网络定位丢失物品用的电子设备;汽车导航装置;电子信号接收器;汽车音响设备;立体声音响;扬声器;放大器(汽车音响设备);均衡器(汽车音响设备);音频切换器;音箱;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汽车音响系统的扩音器(汽车音响设备);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视频监控器;车辆用收音机;半导体;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操作系统程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用接口;用于监控、优化和调节存储的能量在无线连接的电池装置之间的储存和释放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具有移动应用程序性质的可下载软件(用于监视车辆的电荷和状态以及车辆的远程控制);微处理器;计算机监视器;无线电发射器;无线电接收器;电子信号发射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电子导航和定位用设备和仪器;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和蜂窝通信网络定位丢失物品用的电子设备;汽车导航装置;电子信号接收器;汽车音响设备;立体声音响;扬声器;放大器(汽车音响设备);均衡器(汽车音响设备);音频切换器;音箱;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汽车音响系统的扩音器(汽车音响设备);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视频监控器;车辆用收音机;半导体;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操作系统程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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