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002912号“牛头牧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0:19关于第62002912号“牛头牧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627号
申请人:朱胜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02912号“牛头牧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2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399309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干蔬菜与汤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干蔬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干蔬菜商品以外的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蛋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