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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66600号“索引国际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2:59关于第62266600号“索引国际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78号
申请人:青岛索引翱申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征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66600号“索引国际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27655号“金索引”商标、第1531929号“INDEX”商标、国际注册第732139号“INDEX”商标、第32614405号“INDEX”商标、第50708416号“THE PARENTING IND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各引证商标已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部分引证商标信息、所获荣誉、使用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和书评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培训;机床控制器和机床程序使用者的培训;机床和其附件用户的培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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