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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92109号“美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53:06关于第62792109号“美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94号
申请人:嘉兴晨谊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2109号“美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810号商标、第1487745号商标、第1754274号商标、第1946620号商标、第11258426号商标、第11258416号商标、第17004794号商标、第17629197号商标、第19104471号商标、第21036453号商标、第24860349号商标、第25627052号商标、第30954548号商标、第51832383号商标、第56670525号商标、第59662785号商标、第59662766号商标、第31574902号商标、第54821987号商标、第315627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不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并共存,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八、二十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寻找赞助等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其现为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九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八、二十现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中文或显著识别中文“美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十六、十七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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