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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1263号“极熊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6:57关于第64421263号“极熊鲜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86号
申请人:佛山市鼎昊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1263号“极熊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29549号“极鲜生”商标、第38122165号“极熊鲜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与注册是主观善意性的,且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及时间精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极熊鲜生”,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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