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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05363号“华为 NO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6:48关于第59105363号“华为 NOV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49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05363号“华为 NO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4281009号“NOVA MOTOR”商标、国际注册第1138423号“SUPERNOVA”商标、第23380694号“NOVA FITNESS”商标、第54051126号“NOVA DANCE PARTY”商标、第55032151号“SUPER NOVA”商标、第46426884号“MIHOYO 人工桌面 NOVA”商标、第41317627号“FASHIONNOVA”商标、第55058143号“SUPER NOV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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