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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4563号“朋友亲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1:27关于第3764563号“朋友亲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12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雷永林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何氏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64563号“朋友亲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928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92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的材料提交了产品堆放仓库的视频,厂家生产资质销售收据等,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样品(实物);
2、产品堆放视频及生产时间;
3、产品照片;
4、产品商经营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国家商品二维码中心权威备案信息;
6、销售收据;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7、委托加工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证据4产品商经营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7委托加工合同、证据5国家商品二维码中心权威备案信息是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商品已实际进入流通市场进行销售。证据1产品样品(实物)、证据2产品堆放视频及生产时间、证据3产品照片、证据6销售收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开胃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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