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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71218号“聚仁堂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1:33关于第3271218号“聚仁堂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聚仁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熹领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蓝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71218号“聚仁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04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频繁使用复审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取得了较高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仅罗列了证据目录,但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使用的具体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媒体推广服务协议、发票、线上推广信息截图、宣传图片;
2.线上销售页面、评价截图;
3.百度搜索结果。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4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核准于2019年3月13日核准转让予江西聚仁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或显示的是他人为其提供推广、策划服务的情况,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且均未显示核定服务,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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