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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83411号“KISSKITT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9:13关于第19883411号“KISSKITT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76号
申请人: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祖英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19883411号“KISSKITT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02588号“Kiss Kitty”商标、第6062669号“KISS CAT”商标、第3333755号“Kiss Ca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年度报告、纳税证明;2、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所获荣誉;3、捐赠证据材料;4、申请人名下“Kiss Kitty”、“KISS CAT”商标列表、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5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内裤;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KISSKITTEN”分别与引证商标一“Kiss Kitty”、引证商标二“KISS CAT”、引证商标三“Kiss Cat”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鞋、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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