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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352843号“G ARANTI AUTOPART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9:00关于第14352843号“G ARANTI
AUTOPART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4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霍夫曼有限公司优质工具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茂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52843号“G ARANTI AUTOPART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98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宁波茂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09月29日至2021年09月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宁波茂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汽车水泵、机器用齿轮装置”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活塞环;密封接头(引擎部件);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马达和引擎用风扇皮带;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引擎用排气歧管;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风扇离合器;汽车发动机废气再循环系统;汽车发动机消声器进排气管;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汽车油泵;汽车水泵;机器导轨;机器用齿轮装置;万向节;机械密封件;滑轮胶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轴瓦;车辆轴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在前述决定中未对被申请人有关证据的详细情况进行阐述。经过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进行公开销售,即该商标并未被真实、公开、合法地实际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恳请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交于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形式发票、采购合同、报关单、银行汇款凭证、增值税发票;2、产品照片、外包装照片、说明书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首先,被申请人提供在案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在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申请人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其次,被申请人提供的绝大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在缺乏第三方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仅有的第三方证据报关单也显示的是被申请人的其他注册商标,而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撤销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名单下第7685255号、第11368620号商标信息页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活塞环;密封接头(引擎部件);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马达和引擎用风扇皮带;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引擎用排气歧管;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风扇离合器;汽车发动机废气再循环系统;汽车发动机消声器进排气管;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汽车油泵;汽车水泵;机器导轨;机器用齿轮装置;万向节;机械密封件;轴瓦;车辆轴承;滑轮胶带”商品上,专用权止于2025年5月20日。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活塞环;密封接头(引擎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轴瓦;车辆轴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09月29日至2021年09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形式发票、采购合同、报关单、银行汇款凭证、增值税发票,显示复审商标在“汽车发动机传动件、张紧轮、密封垫、刹车片、传动带、水泵、油泵、张紧轮”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显示时间是在指定期间内,且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照片、外包装照片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汽车发动机传动件、张紧轮、密封垫、刹车片、传动带、水泵、油泵、张紧轮”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塞环;密封接头(引擎部件);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马达和引擎用风扇皮带;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引擎用排气歧管;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风扇离合器;汽车发动机废气再循环系统;汽车发动机消声器进排气管;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汽车油泵;汽车水泵;机器导轨;机器用齿轮装置;万向节;机械密封件;滑轮胶带”商品与“汽车发动机传动件、张紧轮、密封垫、传动带、水泵、油泵、张紧轮”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汽车油泵;汽车水泵”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在“轴瓦;车辆轴承”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轴瓦;车辆轴承”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活塞环;密封接头(引擎部件);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马达和引擎用风扇皮带;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引擎用排气歧管;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风扇离合器;汽车发动机废气再循环系统;汽车发动机消声器进排气管;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汽车油泵;汽车水泵;机器导轨;机器用齿轮装置;万向节;机械密封件;滑轮胶带”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轴瓦;车辆轴承”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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