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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8493号“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8:54关于第1288493号“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81518号重审第000000138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迪卡侬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通海盟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81518号《关于第1288493号“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5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西服制服;衬衫;外衣;裙子;运动衣”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8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西服制服;衬衫;外衣;裙子;运动衣;鞋;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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