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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66727号“星韵摇篮XING YUN YAO L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8:48关于第64566727号“星韵摇篮XING YUN YAO
L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34号
申请人:北京星韵摇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6727号“星韵摇篮XING YUN YAO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11579号“五彩星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844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87623号“星宝摇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769932号“星摇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含义及外观设计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目前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尚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星韵摇篮”与引证商标三“星宝摇篮”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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