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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37931号“之江杭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4:27关于第45237931号“之江杭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66号
申请人:江西杭缆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正合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5237931号“之江杭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8795号“杭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商标,无抄袭模仿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公司信息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线圈;电流控制装置;电缆;变压器(电);电话线;电池;配电设备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缆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之江杭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杭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话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电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流控制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电流控制装置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罗列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话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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