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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08003号“膜雕MODI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4:20关于第48508003号“膜雕MODIA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42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湛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8508003号“膜雕MOD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765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5876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65878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8158号“美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第1523735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78887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78888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空调、电风扇、电饭煲”商品上驰名的事实状态再次予以确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并存在商标兜售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所获荣誉;
2、审计报告、年度报告;
3、设计合同发票及相关的新闻报道;
4、商标注册信息;
5、相关宣传使用报道;
6、相关裁定书;
7、作品登记证书;
8、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抄袭商标品牌介绍、兜售信息;
9、其他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0年7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11类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电饭煲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表现形式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7作品登记证书虽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相关的媒体报道表明,申请人在1999年12月已对其主张的美术作品进行了宣传使用。被申请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认定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在案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注册经过申请人许可或同意,故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禁止的“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四、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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