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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42686号“上好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4:33关于第57542686号“上好道”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71号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上好酒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0日对第57542686号“上好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47356号“上好佳及图”商标、第1655280号“上好佳及图”商标、第7699064号“上好佳”商标、第9196457号“上好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上好佳”是申请人独创并持续宣传使用至今已获驰名的商标名称,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已获驰名的“上好佳”商标的抄袭、摹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简介证据;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3、2010年-2020年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发票;
4、2015-2017上海市食品协议出具市场占有率证明;
5、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连续三年参展合同(2018、2019、2020年);
6、申请人在 1996 年 7 月暑期合刊的《小主人报》上所刊登的“上好佳”、“OISHI”宣传广告;
7、申请人“上好佳”商标刊登“上海市著名商标展示街”(2002 年);
8、申请人上好佳刊登《中国少年儿童》(2003 年);
9、申请人 2019 年与“孟鹤堂、周九良”代言协议、发票;
10、申请人 2020 年与“王一博”代言田园薯片的协议、发票;
11、申请人 2020 年与“斐娜晨”联名服装,并参加上海时装秀;
12、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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