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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413849号“哈中大系统门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4:12关于第42413849号“哈中大系统门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83号
申请人:哈尔滨凯赛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顺成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孟祥辉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42413849号“哈中大系统门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984199号“哈中大HAZHONG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中带有“系统门窗”字样,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不相符,带有误导性和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在哈尔滨市,系同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实属恶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相关商标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相关荣誉证书及宣传使用材料;相关销售合同;厂房照片及产品照;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起异议,经异议程序审理核准争议商标在第6类金属折扇门等商品上注册,并于2021年11月28日进行核准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塑钢门窗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的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哈中大”,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折扇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塑钢门窗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除金属折扇门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金属折扇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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