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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5715号“固驰GUC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1:40关于第63095715号“固驰GUC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51号
申请人:南通固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5715号“固驰GUC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37894号、第13531259号、第80331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申请人其他相关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固驰”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固弛”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用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清漆、油胶泥(腻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版权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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