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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55038号“BIOWAVE R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1:46关于第62655038号“BIOWAVE R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63号
申请人:百奥维夫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5038号“BIOWAVE R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未描述指定商品特点或产地,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美国申请的与申请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及注册证明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BIOWAVE RX”整体可译为“生物波治疗方案”,指定使用在医用电子神经刺激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相关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域内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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